- 签证须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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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受理地区指户口所在地,如户口所在地非上述地区,需提供在以上地区已住满3个月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,且回国后至少还有1个月以上的有效期。
2、请注意:如果您在一个以上的申根国家旅行,请确保您最长的逗留时间(以住宿天数计算)在比利时,或者如果在多个国家逗留的天数相同,请确保比利时是申根地区的第一个入境国家。
3、从2015年10月12日开始,申请人必须提交生物特征数据(十指指纹和一张照片),提交的十指指纹有效期为59个月。如申请人在2015年10月12日之后录过指纹,不需要亲自访问签证申请中心提交文件,不再需要提交指纹。